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
黨建工作制度
黨建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的黨支部建設,提高黨建工作管理水平,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特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結合本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黨支部黨建工作實行支部委員會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黨支部書記為黨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副書記和支部委員根據各自分工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會黨支部黨員應按時交納黨費,預備黨員應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本會支部黨員交納黨費比例按照黨章規定執行。
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本會黨支部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四條 本會黨支部按照黨章規定程序發展新黨員時,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半數視為通過。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后,黨支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支委會審查、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后,按時作出能否轉為正式黨員的決議,并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第五條 本會黨支部應在年初制定黨員培訓教育計劃并確定學習內容,確保做到學前有準備,學中有討論,學后有總結。每年初根據上級黨委的統一安排,制定學習計劃。每月集中學習2次,每年不少于24次,如有特殊情況可根據工作情況進行調整。
第六條 本會黨支部定期開展民主評議,對民主評議的優秀黨員進行表彰,對民主評議不合格的黨員,由支委會提出妥善處理的意見,提交支部大會進行表決。
第七條 本會堅持執行“三會一課”制度。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的記錄工作由專人記錄保存并交由綜合辦公室存檔;全體黨員以及入黨積極分子均參加黨課學習,不得無故缺席。
第八條 本會每年按時召開黨內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廣泛收集民意。
第九條 本會采取黨務政務公開制度。通過會議通報等形式,及時通報黨建工作目標及黨員、預備黨員、入黨積極分子的考核考評情況;支部和黨員廉潔自律情況;黨費收繳及變動情況及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黨的秘密事項,應當嚴格執行保密規定。
第十條 本會定期開展支部廉政建設監督檢查活動,及時發現和解決廉政建設方面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加強并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各項措施和任務的貫徹落實。
第十一條 本會堅持黨內監管制度。包括黨組織對黨員的監督;黨員之間的互相監督;紀檢委員所實行的監督。
第十二條 本制度未涵蓋的特殊情況,可由黨支部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本會黨支部委員會通過后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本會黨支部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金會
黨支部組織生活制度
黨支部組織生活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嚴格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黨支部(以下簡稱本會黨支部)組織生活制度,切實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等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帶頭深刻感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圍繞中心、建設隊伍、服務群眾,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功能;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深入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堅持求真務實、探索創新,聚焦和解決突出問題;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發揮黨員領導干部示范表率作用,不斷提高黨的組織生活質量。
第三條 加強對執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的監督檢查,本會黨支部把嚴格黨的組織生活作為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重要形式,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黨支部書記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切實抓好黨的組織生活制度落實。黨員干部應當增強黨的意識和黨員意識,自覺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黨內重要儀式、活動等應當懸掛黨旗,黨員佩戴黨員徽章。
第二條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帶頭深刻感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圍繞中心、建設隊伍、服務群眾,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功能;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深入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堅持求真務實、探索創新,聚焦和解決突出問題;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發揮黨員領導干部示范表率作用,不斷提高黨的組織生活質量。
第三條 加強對執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的監督檢查,本會黨支部把嚴格黨的組織生活作為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重要形式,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黨支部書記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切實抓好黨的組織生活制度落實。黨員干部應當增強黨的意識和黨員意識,自覺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黨內重要儀式、活動等應當懸掛黨旗,黨員佩戴黨員徽章。
第二章 嚴格“三會一課”
第四條 黨員必須參加黨員大會和上黨課,黨支部定期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
黨支部黨員大會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全體黨員參加,每季度召開1次。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黨支部委員參加,一般每月召開1次。黨支部定期組織黨員上黨課,每季度開展1次。
第五條 “三會一課”應當突出政治學習和教育,突出黨性鍛煉,把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任務,結合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確定主題和具體方式。不得用業務會代替“三會”,不得用業務課代替黨課。
重要的集體學習,一般不得請假;確需請假的,應當以適當方式補課。
第六條 黨支部書記每年至少講1次黨課。黨課內容突出政治性、思想性、時代性,貼近黨員、貼近實際,不搞照本宣科。
第七條 每月相對固定一天收繳黨費,黨員主動按時足額交納黨費。黨支部按照規定上繳黨費,每季度上繳1次,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黨支部每年向黨員公布1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情況。
黨支部黨員大會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全體黨員參加,每季度召開1次。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黨支部委員參加,一般每月召開1次。黨支部定期組織黨員上黨課,每季度開展1次。
第五條 “三會一課”應當突出政治學習和教育,突出黨性鍛煉,把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任務,結合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確定主題和具體方式。不得用業務會代替“三會”,不得用業務課代替黨課。
重要的集體學習,一般不得請假;確需請假的,應當以適當方式補課。
第六條 黨支部書記每年至少講1次黨課。黨課內容突出政治性、思想性、時代性,貼近黨員、貼近實際,不搞照本宣科。
第七條 每月相對固定一天收繳黨費,黨員主動按時足額交納黨費。黨支部按照規定上繳黨費,每季度上繳1次,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黨支部每年向黨員公布1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情況。
第三章 嚴格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
第八條 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的,需報經上級黨組織同意。民主生活會到會人數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組織生活會以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形式召開,每年至少召開1次。
第九條 召開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前,組織理論學習,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談心交心。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方案等,按要求上報,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和監督。
會上,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認真查擺問題,深刻剖析根源,明確整改方向,提出整改措施。黨員干部應當把群眾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個人須報告的重大事項和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會后,對應查擺出的問題,逐一整改落實。
組織生活會以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形式召開,每年至少召開1次。
第九條 召開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前,組織理論學習,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談心交心。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方案等,按要求上報,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和監督。
會上,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認真查擺問題,深刻剖析根源,明確整改方向,提出整改措施。黨員干部應當把群眾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個人須報告的重大事項和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會后,對應查擺出的問題,逐一整改落實。
第四章 嚴格談心談話
第十條 黨支部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班子成員和黨員之間、黨員和黨員之間應當開展經常性談心談話,坦誠相見、交流思想、交換意見、幫助提高。談心談話每年不少于1次,一般可以結合年度工作總結、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主題黨日等進行。
第十一條 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注意利用重要節點開展談心談話,做到崗位變動必談、組織處置必談、發生家庭變故必談、發現苗頭性問題必談,及時做好心理疏導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情況及時向黨組織報告。
第十一條 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注意利用重要節點開展談心談話,做到崗位變動必談、組織處置必談、發生家庭變故必談、發現苗頭性問題必談,及時做好心理疏導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情況及時向黨組織報告。
第五章 嚴格民主評議黨員
第十二條 堅持對黨員進行民主評議,督促黨員對照黨員標準、對照入黨誓詞,聯系個人實際進行黨性分析。
第十三條 民主評議黨員工作每年開展1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并進行。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序,組織黨員進行評議。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大會,根據評議情況和黨員日常表現情況,提出評定意見。
第十四條 民主評議為優秀的黨員,黨支部應當以適當形式進行表揚或者表彰。民主評議為不合格的黨員,應當根據其表現和態度,按照本會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民主評議黨員工作每年開展1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并進行。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序,組織黨員進行評議。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大會,根據評議情況和黨員日常表現情況,提出評定意見。
第十四條 民主評議為優秀的黨員,黨支部應當以適當形式進行表揚或者表彰。民主評議為不合格的黨員,應當根據其表現和態度,按照本會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 嚴格請示報告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黨員應當向所在黨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黨員領導干部應當依規如實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離開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應當事先向組織請示報告。
第十六條 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機關黨委(人事司)要求,以書面形式上報本會黨支部黨建工作情況報告、紀檢工作情況報告,重大事項、重點工作、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機關黨委(人事司)要求,以書面形式上報本會黨支部黨建工作情況報告、紀檢工作情況報告,重大事項、重點工作、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七章 嚴格主題黨日
第十七條 主題黨日每月相對固定1天開展。可以結合“三會一課”進行,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主題黨日,組織黨員集中學習、上黨課、參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進行黨性教育。
第十八條 主題黨日突出政治性,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厲行節約、務求實效,力戒形式主義。
第十八條 主題黨日突出政治性,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厲行節約、務求實效,力戒形式主義。
第八章 嚴格黨員宣誓
第十九條 預備黨員入黨宣誓必須在預備期內進行。 本會黨支部根據實際,組織預備黨員入黨宣誓儀式。
第二十條 充分利用“七一”等重要時間節點,結合“三會一課”等,開展黨員重溫入黨誓詞活動,完善重溫入黨志愿書、黨員過“政治生日”等政治儀式。
第二十條 充分利用“七一”等重要時間節點,結合“三會一課”等,開展黨員重溫入黨誓詞活動,完善重溫入黨志愿書、黨員過“政治生日”等政治儀式。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本會黨支部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本會黨支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本會黨支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
黨支部學習制度
黨支部學習制度
黨員和干部學習是黨支部堅持政治建設引領和科學理論武裝制度化的有效形式之一,是不斷提高黨員思想理論素質,幫助黨員及時、準確把握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是加強黨員能力建設的主要載體,是建設學習型黨支部的一個抓手。為進一步加強黨員的黨性,提高自身的綜合素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黨支部每月組織黨員集中學習2次,所有黨員必須按時參加,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
第二條 學習內容主要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章、黨規、黨的基本知識以及黨中央會議精神、黨的方針、政策等,具體學習內容由黨支部根據上級要求確定。
第三條 黨員集中學習實行簽到制。學習結束后根據需要寫出學習心得體會。
第四條 除參加支部組織的集中學習外,每個黨員要結合自身需要主動開展自學活動,努力提高自身水平。
第五條 集中學習過程中,支部要作好記錄。每位黨員也要認真作好學習筆記,作為民主評議黨員的依據之一。支部書記每季度檢查一次支部和黨員干部執行學習制度情況。
第六條 本制度自本會黨支部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執行,并負責解釋和修訂。
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要求,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結合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實行集體決策,須視具體情況提交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秘書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實行集體決策,須視具體情況提交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秘書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章 決策內容
第三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本會發展穩定全局和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思想政治和意識形態等重要工作;
(三)本會宗旨、業務范圍、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訂和調整等;
(四)本會重要規章制度;
(五)本會組織架構的設置和調整;
(六)本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預算執行情況;
(七)本會重要資產處置、資源配置;
(八)本會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九)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四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本會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和除此以外的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報送人選的研究、確定;
(二)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的推薦以及黨派組織、人民團體負責人的推薦安排;
(三)干部的任免、黨政紀處分;
(四)本會二級機構或是相關合作項目負責人的調整;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五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本會生存、發展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國家和省部級重點建設項目和中央財政支持項目;
(二)二級機構或相關合作項目的設立和裁撤等;
(三)重要設備、大宗物資采購和購買服務;
(四)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等);
(五)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六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大額度公益項目資金(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的調度使用和本會對外投資的資金調度。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思想政治和意識形態等重要工作;
(三)本會宗旨、業務范圍、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訂和調整等;
(四)本會重要規章制度;
(五)本會組織架構的設置和調整;
(六)本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預算執行情況;
(七)本會重要資產處置、資源配置;
(八)本會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九)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四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本會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和除此以外的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報送人選的研究、確定;
(二)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的推薦以及黨派組織、人民團體負責人的推薦安排;
(三)干部的任免、黨政紀處分;
(四)本會二級機構或是相關合作項目負責人的調整;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五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本會生存、發展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國家和省部級重點建設項目和中央財政支持項目;
(二)二級機構或相關合作項目的設立和裁撤等;
(三)重要設備、大宗物資采購和購買服務;
(四)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等);
(五)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六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大額度公益項目資金(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的調度使用和本會對外投資的資金調度。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七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依照《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章程》執行。
第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須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論證,廣泛聽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與員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員工意見建議;專業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家論證,提交論證報告。
第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在現場會議沒法舉行時,可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后應及時報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認。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做重大調整,應當按規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條 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應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形成決定。
第十一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會議記錄要做到“五明確”,即具體事項明確、具體范圍明確、決策形式明確、決策程序明確、檢查考核人和責任追究明確,并存檔備查。
第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須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論證,廣泛聽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與員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員工意見建議;專業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家論證,提交論證報告。
第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在現場會議沒法舉行時,可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后應及時報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認。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做重大調整,應當按規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條 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應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形成決定。
第十一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會議記錄要做到“五明確”,即具體事項明確、具體范圍明確、決策形式明確、決策程序明確、檢查考核人和責任追究明確,并存檔備查。
第四章 決策實施與監督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項。理事會休會期間,由理事長辦公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和履行理事會決議。秘書長辦公會負責按照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的決議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工作機構職工均有權監督“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按相關規定反映意見。
第十四條 本會工作機構各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并提出糾正建議。
第十五條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應作為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成員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和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按照民政部頒布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除依法應保密的事項外,應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工作機構職工均有權監督“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按相關規定反映意見。
第十四條 本會工作機構各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并提出糾正建議。
第十五條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應作為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成員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和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按照民政部頒布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除依法應保密的事項外,應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凡屬下列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國家、本會造成嚴重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二)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的;
(三)未向本會負責人集體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四)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能夠挽回而不積極采取措施糾正的;
(五)其它因違反本辦法而造成失誤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十七條 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范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明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二)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的;
(三)未向本會負責人集體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四)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能夠挽回而不積極采取措施糾正的;
(五)其它因違反本辦法而造成失誤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十七條 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范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明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第二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其他規定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
請示、報告、報備制度
請示、報告、報備制度
為深化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確保各項工作健康有序開展,特依據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以規范本會二級機構向本會、本會向業務主管單位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請示、報告、報備相關事宜。
第一章 請示事項
凡涉及以下事情,本會二級機構均需向本會提出書面請示,待本會明確批示后,方可實施;本會需向業務主管單位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提出書面或口頭請示,方可實施。
第一條 涉及本會工作全局,需由本會統籌考慮的重要情況、重大事項;
第二條 邀請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領導同志出席本會重要會議活動;
第三條 本會主要負責同志在召開的全國性會議上講話,在媒體上發表文章,接受采訪;
第四條 對業務主管單位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本會有關文件的降密、解密和公開;
第五條 以本會名義開展的,擬邀請地方或其他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重要會議活動;
第六條 本會主要負責同志接受地方或其他部門(單位)邀請授課、參加相關會議活動;
第七條 本會主要負責同志離京出差、請休假或參加脫產學習培訓;
第八條 本會領導班子成員兼任其它社會團體職務;
第九條 其他應該請示的重要事項。
第一條 涉及本會工作全局,需由本會統籌考慮的重要情況、重大事項;
第二條 邀請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領導同志出席本會重要會議活動;
第三條 本會主要負責同志在召開的全國性會議上講話,在媒體上發表文章,接受采訪;
第四條 對業務主管單位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本會有關文件的降密、解密和公開;
第五條 以本會名義開展的,擬邀請地方或其他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重要會議活動;
第六條 本會主要負責同志接受地方或其他部門(單位)邀請授課、參加相關會議活動;
第七條 本會主要負責同志離京出差、請休假或參加脫產學習培訓;
第八條 本會領導班子成員兼任其它社會團體職務;
第九條 其他應該請示的重要事項。
第二章 報告事項
凡涉及以下事項,本會二級機構均需向本會提交書面報告;本會均需向業務主管單位應急管理部和日常管理單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報告。
第十條 傳達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情況;
第十一條 傳達學習、貫徹落實全國應急、礦山安全生產會議精神情況;
第十二條 傳達學習、貫徹落實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文件精神情況;
第十三條 傳達學習、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有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交辦事項情況;
第十四條 傳達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局局務會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有關重要專題會議精神情況;
第十五條 傳達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局重要文件精神情況;
第十六條 年度及半年工作總結和工作安排;
第十七條 重要會議活動及組團出訪情況;
第十八條 遇到的重大事故或者發生的突發性事件、群體性事件,以及應對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 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十條 傳達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情況;
第十一條 傳達學習、貫徹落實全國應急、礦山安全生產會議精神情況;
第十二條 傳達學習、貫徹落實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文件精神情況;
第十三條 傳達學習、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有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交辦事項情況;
第十四條 傳達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局局務會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有關重要專題會議精神情況;
第十五條 傳達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局重要文件精神情況;
第十六條 年度及半年工作總結和工作安排;
第十七條 重要會議活動及組團出訪情況;
第十八條 遇到的重大事故或者發生的突發性事件、群體性事件,以及應對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 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三章 報備事項
凡涉及以下重要事宜,本會二級機構需向本會書面報備;本會需向業務主管單位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報備。
第二十條 制定的重要工作制度和文件;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第二十二條 有關干部任免;
第二十三條 其他應當報備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制定的重要工作制度和文件;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第二十二條 有關干部任免;
第二十三條 其他應當報備的重要事項。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未涵蓋的特殊情況,可由理事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第二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理事長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第二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理事長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
黨支部監督執紀工作辦法
黨支部監督執紀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履行“兩個責任”,著力推進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黨建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黨內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黨支部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刻領會“兩個確立”決定性意義,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體現監督執紀工作的政治性。
第三條 本會黨支部監督執紀工作,以維護黨章黨規黨紀,強化黨內監督為重點,按照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的要求,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為本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政治保障。
第二條 本會黨支部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刻領會“兩個確立”決定性意義,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體現監督執紀工作的政治性。
第三條 本會黨支部監督執紀工作,以維護黨章黨規黨紀,強化黨內監督為重點,按照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的要求,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為本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政治保障。
第二章 監督執紀工作內容
第四條 本會黨支部履行監督執紀主體責任,領導、執行和推動黨風廉政建設,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總要求。
第五條 監督責任是主體責任的一部分,紀律檢查委員根據《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黨支部紀律檢查工作規則》履行黨內監督職責。
第六條 把握和運用“四種形態”
(一)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
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談心談話。本會黨支部結合三會一課、組織生活會、民主生活會,在支委成員之間、班子成員之間、黨員同志之間,相互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本會黨支部圍繞紀律、作風、思想等方面情況,經常與黨員談心談話,幫助解決思想問題和實際困難;重點公益項目負責人黨員進行重點談心談話。常態常用、因事而治、對癥下藥、抓早抓小。
(二)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
黨紀輕處分是指黨內警告和嚴重警告兩種處分。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干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其適用范圍包括5種情形:構成違紀,應當給予黨紀輕處分的;構成嚴重違紀,具有減輕處分情節的;免于紀律處分,應當予以組織調整的;受到黨紀輕處分,不適宜在原崗位工作的;其他應當給予黨紀輕處分、予以組織調整的情形。
(三)黨紀重處分、重大職責調整的成為少數。
適用范圍包括4種情形:問題嚴重,應當給予重處分的;構成違紀,具有加重處分情節的;構成違法犯罪,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應當給予重處分、予以重大職務調整的情形。
(四)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堅決查處極少數典型案件,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一旦發現黨員存在嚴重違紀并涉嫌違法的行為,必須及時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
本會黨支部切實加強日常監管,堅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加強源頭治理、日常監管,高標準、嚴紀律要求約束每名黨員。
第五條 監督責任是主體責任的一部分,紀律檢查委員根據《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黨支部紀律檢查工作規則》履行黨內監督職責。
第六條 把握和運用“四種形態”
(一)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
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談心談話。本會黨支部結合三會一課、組織生活會、民主生活會,在支委成員之間、班子成員之間、黨員同志之間,相互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本會黨支部圍繞紀律、作風、思想等方面情況,經常與黨員談心談話,幫助解決思想問題和實際困難;重點公益項目負責人黨員進行重點談心談話。常態常用、因事而治、對癥下藥、抓早抓小。
(二)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
黨紀輕處分是指黨內警告和嚴重警告兩種處分。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干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其適用范圍包括5種情形:構成違紀,應當給予黨紀輕處分的;構成嚴重違紀,具有減輕處分情節的;免于紀律處分,應當予以組織調整的;受到黨紀輕處分,不適宜在原崗位工作的;其他應當給予黨紀輕處分、予以組織調整的情形。
(三)黨紀重處分、重大職責調整的成為少數。
適用范圍包括4種情形:問題嚴重,應當給予重處分的;構成違紀,具有加重處分情節的;構成違法犯罪,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應當給予重處分、予以重大職務調整的情形。
(四)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堅決查處極少數典型案件,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一旦發現黨員存在嚴重違紀并涉嫌違法的行為,必須及時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
本會黨支部切實加強日常監管,堅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加強源頭治理、日常監管,高標準、嚴紀律要求約束每名黨員。
第三章 主體責任
第七條 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機關黨委(人事司)要求,本會黨支部加強組織領導,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嚴格貫徹落實。
第八條 維護黨的紀律。堅決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加強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執行情況和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執好紀、問好責、把好關。
第九條 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扎實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根據《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黨建工作制度》,實現本會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建立監督長效機制。
第十條 加強作風建設。弘揚黨的優良作風,堅決糾正“四風”,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要求,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
第十一條 選好管好干部。嚴格執行《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黨建工作制度》,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第十二條 加強教育引導。結合“三會一課”制度和黨員學習教育計劃,把黨紀法規作為黨課和日常學習重要內容,實現政治思想和行動上的自覺統一。
第十三條 加強制度建設。根據黨建工作發展要求,不斷健全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制度體系,提高制度執行力,確保制度落實。
第八條 維護黨的紀律。堅決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加強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執行情況和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執好紀、問好責、把好關。
第九條 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扎實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根據《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黨建工作制度》,實現本會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建立監督長效機制。
第十條 加強作風建設。弘揚黨的優良作風,堅決糾正“四風”,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要求,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
第十一條 選好管好干部。嚴格執行《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黨建工作制度》,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第十二條 加強教育引導。結合“三會一課”制度和黨員學習教育計劃,把黨紀法規作為黨課和日常學習重要內容,實現政治思想和行動上的自覺統一。
第十三條 加強制度建設。根據黨建工作發展要求,不斷健全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制度體系,提高制度執行力,確保制度落實。
第四章 執行措施
第十四條 組織領導。本會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2次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會議,并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支委會(擴大)會議,研究分析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作出部署安排。
第十五條 談心談話,批評與自我批評。通過談心談話進一步了解掌握監督執紀工作執行情況,不斷提高黨建工作能力和水平。本會黨支部主要負責人與班子成員、班子成員之間、班子成員與分管部門負責人每年至少談心談話1次,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進行談話提醒,如有存在的問題早提醒、早告誡、早糾正。
第十六條 年度報告。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機關黨委(人事司)要求,以書面形式上報黨建工作、紀檢工作年度報告,作為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述責述廉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結合日常考核、年終考核、民主評議黨員,加大黨風廉政建設的考核權重,考核結果作為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談心談話,批評與自我批評。通過談心談話進一步了解掌握監督執紀工作執行情況,不斷提高黨建工作能力和水平。本會黨支部主要負責人與班子成員、班子成員之間、班子成員與分管部門負責人每年至少談心談話1次,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進行談話提醒,如有存在的問題早提醒、早告誡、早糾正。
第十六條 年度報告。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機關黨委(人事司)要求,以書面形式上報黨建工作、紀檢工作年度報告,作為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述責述廉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結合日常考核、年終考核、民主評議黨員,加大黨風廉政建設的考核權重,考核結果作為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全面監督
第十八條 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是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本會黨支部建立健全監督執紀相關規定準則,充分發揮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作用。
第十九條 本會黨支部嚴格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強化自我監督,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
第二十條 本會黨支部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發現黨員、干部違反紀律問題及時教育或者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黨支部紀檢委員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意見和訴求。
第二十一條 工作機構全體員工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黨員活動,勇于指出黨員同志在工作中的缺點和問題,激勵廣大黨員強化黨的觀念、提高黨性修養,強化自我約束、檢視自身言行,自覺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廉潔自律準則,加強黨性修養、永葆政治本色。
第十九條 本會黨支部嚴格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強化自我監督,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
第二十條 本會黨支部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發現黨員、干部違反紀律問題及時教育或者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黨支部紀檢委員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意見和訴求。
第二十一條 工作機構全體員工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黨員活動,勇于指出黨員同志在工作中的缺點和問題,激勵廣大黨員強化黨的觀念、提高黨性修養,強化自我約束、檢視自身言行,自覺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廉潔自律準則,加強黨性修養、永葆政治本色。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本會黨支部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會黨支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會黨支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
黨支部紀律檢查工作規則
黨支部紀律檢查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黨支部(以下簡稱本會黨支部)紀律檢查工作職責,發揮紀檢委員黨內監督職能作用,根據《黨章》、《黨支部紀律檢查工作的主要任務》、《黨支部紀律檢查工作的原則》、《黨支部紀律檢查委員的職責》、《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章程》等,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會黨支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全面從嚴治黨,緊緊圍繞本會科學化管理、高質量發展大局,按照黨章規定的任務和經常性工作要求,認真做好黨支部紀律檢查工作。
第三條 本會黨支部紀律檢查工作堅持黨性原則,堅持群眾路線,堅持實事求是,與本會業務管理三級會議制度體系相銜接,堅持集體討論研究,作出集體決定。
第四條 本會黨支部紀律檢查工作基本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
(二)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
(四)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五)對黨員進行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的紀律的決定;
(六)保障黨員的權利;
(七)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第五條 本會黨支部紀檢委員在監督執紀第一線,承擔黨內監督重要任務:
(一)協助本會黨支部認真履行紀律檢查工作職能,發揮監督管理和業務促進的長效作用;
(二)提出加強紀律、端正黨風的建議和辦法;
(三)做好黨組織作風建設,做好黨員、黨員領導干部黨風黨紀教育工作;
(四)建立相應的制度,疏通和拓寬下情上達渠道,了解黨員情況,維護黨員權利;
(五)受理群眾的檢舉、控告。
第六條 本會黨支部監督執紀工作具體包括:
(一)常規檢查。每半年開展一次監督執紀內部檢查,檢查黨組織作風建設;檢查黨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遵守黨紀情況;根據本會規章制度檢查遵紀守規情況。
(二)非常規檢查。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綜合部、財務部、項目部、醫療與科研部、預防部、宣教部協同創新研究院等業務部門提供有關工作原始材料、財務憑證等,監督檢查各部門工作是否符合本會規章制度,是否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三)提出建議。根據黨員反應的情況,有權建議本會黨支部召開支委會進行研究。
(四)反應情況。有權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反應黨員的檢舉、控告、申訴。
本會黨支部監督執紀工作由紀檢委員具體執行。
第七條 按照《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章程》、《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等業務工作要求,本會黨支部紀律檢查工作與本會業務工作統籌開展,實現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兩促進。
第八條 本規則自本會黨支部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九條 本規則由本會黨支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救助申請表下載
